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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田 蕾,洪 晟
发布日期:2022-07-20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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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规模的不断增长,互联网经济模式愈发多样,我国居民已经逐渐形成了全新的网络消费习惯,互联网消费已成为大势所趋[1]。然而,互联网消费数据由于具有体量大、隐私性强等特点,其在流动过程中保护难度较大。而一旦这些数据被泄露或滥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互联网消费数据空间进行治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在消费互联网中广泛使用了大数据技术,该技术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2005年,雅虎公司开发了Hadoop项目,使对结构化数据的快速、可靠分析变为现实[2]。2008年,计算社区联盟发表白皮书[3],最早提出大数据概念。2011年,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在报告[4]中对大数据进行了全方面介绍和展望,标志大数据时代的正式到来。2017年,《大数据安全标准化白皮书》正式发布[5],加速了大数据落地深耕,促进了行业生态发展。

大数据技术完美符合互联网时代的数据特点,近年来备受重视。然而随着该技术的广泛应用,“杀熟”现象逐渐产生。本文在对“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大数据杀熟”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其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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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田  蕾,洪  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北京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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