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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框架体系视角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分析与中国启示

作者:杨子硕
发布日期:2024-09-03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棱镜门”事件爆发后,《安全港协议》(U.S.-EU Safe Harbor Framework)和《隐私盾协议》(EU-U.S. Privacy Shield Framework)接连被欧盟法院宣布无效。随后,美国和欧盟通过积极磋商就新的数据流动规则即数据隐私框架(EU-U.S. Data Privacy Framework)达成协定,再次建立起双边数据流动法律基础。数据隐私框架及第14086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086)构成了调整欧美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体系,新的体系在规则设置上展现出其先进和完备的一面,然而通过回顾谈判历程、分析框架文本,不难发现数据隐私框架体系是欧美相互博弈妥协的产物,我们能从中一窥欧盟的数据规则取向,为未来中欧投资协定等国际协定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谈判提供宝贵经验,也为我国发展出符合自身利益、具备自身特色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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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杨子硕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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