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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数据开放场景下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法律标准探究

作者:张寒,张宁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引言

伴随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人类社会正逐步向“数字时代”转型,数据作为这一转型过程的核心资产,在社会治安治理、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科研教育等领域中的价值日益凸显。为充分利用政府持有的海量数据资源,推进社会对公开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创新应用,中共中央于2022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指出,数据治理在数据要素功能发挥中的核心地位。政府数据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根据数据生命周期理论,数据开放是数据生命周期中的重要一环[1]。截至2023年8月,我国已有226个省市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2]。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同样掌握着海量极具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个人信息,鉴于公安数据存在涉密、隐私保护等缘故无法直接向社会公众开放,致使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而只能躺在数据库内“休眠”。

为释放数据多元潜力,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等省市在地方数据条例中已规定相应的数据开放规制思路,即个人信息经过匿名化处理达至法律标准后,方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开放。但值得商榷的是,公安数据开放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处理并非一劳永逸,其剩余再识别风险总是会如影随形地伴随着匿名化数据。当社会公众结合其他相关数据从匿名化数据中重新识别出特定数据主体时,这些数据便重新具有个人属性恢复为个人数据,并且重新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和制约。由此采用何种法律标准界定个人信息在经过处理后是否达到匿名化状态,成为公安数据开放的重中之重。故此,本文在公安数据开放的宏观背景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所确立的法律基准,融会贯通本土情境和域外经验,对我国公安数据匿名化制度构建进行创造性探讨,探寻公安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实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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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张寒,张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北京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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