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数据被列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市场构建逐步成为中央及各地政府推动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但不同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数据具有确权难、计量难、易复制等特点,成为各地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过程中的难点,尤其对于数据权属的界定,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2022年12月19日,国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对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进行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数据的权利进行明确。三项数据权利虽然不是法律层面对数据权利的界定,但从产权合理运行的角度,对于各地开展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早期阶段,各地通过对政府掌控的、数据质量较好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带动社会各方一起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二十条”倡导的产权分置将有助于明晰公共数据在授权运营各环节的对应权利内容,对于各地更规范高效地开展有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北京、郑州、成都、佛山等多地已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并展开实际的开发运营工作。本文将深入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权利流转问题,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理解和开展授权工作。同时也将帮助授权运营主体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公共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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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李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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