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21世纪初始,以算法为核心要素的人工智能技术已逐步融入社会的各领域。我国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了数字背景下法治政府框架的战略目标。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核心主体,应明确新兴技术在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时,也在推动人力行政向算法行政转型[1]。
在行政模式转型的背景下,鲁弗鲁瓦学者所阐述的“算法治理术”(Algorithmic Governmentality)这一理念,作为算法自动化决策深入渗透至行政领域的理论成果,已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讨论与研究。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学者更倾向于将其表述为“算法行政”,以此作为对该理念的一种本土化阐释[2],旨在凸显大数据时代政府运用算法自动化决策手段实施行政治理的新范式。
尽管算法行政模式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各方面已展现出其应用成效,但其运作工具——算法自动化决策也引发了诸多技术风险[3]。针对算法行政的程序规制问题,学界已形成多维度研究框架:马长山提出通过构建正当数字行政框架,以保障数字公民的参与权益[4];覃慧则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应对算法决策对正当程序的冲击[5];王春业则提出革新传统行政解释路径,以应对算法行政中的决策解释困境[6]。此外赵龙针对算法行政程序性难题,提出“四维度八要素”的程序规制框架[7]。
本文依托上述理论基础,着重探讨如何有效应对算法自动化决策作为工具的算法行政,其对传统行政程序造成的挑战,并构建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与事后评估的全方位规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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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王潘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