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价值凸显。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要从数据赋权、流通交易、利益分配及安全合规四方面构建数据制度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发展。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以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社会高质量发展[1]。数据作为新质生产要素,对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新质生产力理念下,我国正由数据保护转向数据流通利用。然而,数据产权界定的模糊性,不仅抑制了数据要素的有效流通,更固化了数据孤岛现象。与此同时,在数据开发利用的全链条中,个人数据保护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安全挑战。在市场竞争格局中,企业持有的商业数据并非凭空产生,其价值根植于对海量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与分析。正是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驱动企业投入资源进行深度挖掘,以洞察市场趋势、描绘用户画像。这一过程不仅助力企业优化运营决策、迭代产品服务,最终也转化为其核心市场竞争力[2]。尽管企业数据的价值根植于海量的个人信息,但在实践中,价值的创造者与获益者却严重错位。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悬殊的谈判地位,个人用户往往在未获得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被迫让渡其数据权利,造成了价值分配源头上的失衡;另一方面,这种失衡进一步传导至市场竞争层面:数据资源向头部平台高度集中后,形成了坚固的竞争壁垒。部分市场主导者滥用其数据优势,通过拒绝交易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实施数据封锁,严重抑制了市场创新与公平竞争。在此背景下,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的潜能被极大束缚。协调多元主体利益、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权益体系,是数字时代赋予法律制度的时代使命。立足于权责平衡视角,多维度探索法律回应策略,既是解决当前数据流转困局的现实诉求,亦是擘画未来数字文明制度蓝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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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许茂恒1,付颜2,李欣洋3,叶永青4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210000;
3.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000;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0)